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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国胜、王狗芬申请执行谢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胜,王狗芬,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3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胜,男,194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狗芬,女,194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谢芳,女,成年,住汝州市。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人刘国胜、王狗芬申请执行谢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319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谢芳在汝州市某地的拆迁补偿款34万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319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