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国胜、王狗芬申请执行谢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胜,王狗芬,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3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胜,男,194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狗芬,女,194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谢芳,女,成年,住汝州市。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人刘国胜、王狗芬申请执行谢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319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谢芳在汝州市某地的拆迁补偿款34万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319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