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观应与朱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观应,朱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胡观应,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九江市人。被执行人朱思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观应与被执行人朱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朱思军赔偿原告胡观应经济损失520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胡观应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朱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胡观应未提供被执行人朱思军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思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四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