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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春波、褚金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张春波,褚金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465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平,该公司法务。被告:张春波,男,满族,1969年11月11日生,住吉林省。被告:褚金成,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生,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波、褚金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