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游帮寿与龙爱明、龙从辉、简术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帮寿,龙爱明,龙从辉,简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游帮寿,男,生于1972年8月2日,汉族,住仪陇县石佛乡。被执行人:龙爱明,男,生于1970年7月30日,汉族,住仪陇县石佛乡。被执行人:龙从辉,男,生于1960年6月17日,汉族,住仪陇县石佛乡。被执行人:简术兰,女,生于1962年8月15日,汉族,住仪陇县石佛乡。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游帮寿申请执行龙爱明、龙从辉、简术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游帮寿申请执行龙爱明、龙从辉、简术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审 判 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