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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守信与海东市乐都区金成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信,海东市乐都区金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693号原告:李守信,村民。被告:海东市乐都区金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兴周,村民。原告李守信与被告海东市乐都区金成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守信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守信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存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子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