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王棋生、陈培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棋生,陈培英,曾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王棋生,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委托代理人莫冰松,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培英,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曾光荣,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棋生与被执行人陈培英、曾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棋生要求被执行人陈培英、曾光荣履行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欠款18271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陈培英、曾光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培英、曾光荣至今未能按判决履行义务,经本院“二查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由于该案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审 判 员 俸碧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