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与曹思运、魏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曹思运,魏桂云,韩平,韩亚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64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74号。机构代码:41000108。代表人:柏植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通,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曹思运,男,汉族,1969年12月08日生,住址: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魏桂云,女,汉族,1967年09月01日生,住址:同上,系曹思运之妻。被告韩平,女,汉族,1974年06月10日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现住址不详。被告韩亚玲,女,汉族,1969年08月19日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曹思运、魏桂云、韩平、韩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冬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军峰、人民陪审员周文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银行委托代理人郭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思运、魏桂云、韩平、韩亚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5年9月被告方曹思运、韩平、韩亚玲组成联保小组,三方就向原告借款相互提供担保。2015年9月24日被告曹思运、魏桂云夫妻借原告15万元,被告韩平借原告15万元,被告韩亚玲借应该10万元,上述三笔借款,期限均12个月,年利率15.3%,逾期利率19.89%。截至2017年2月28日,曹思运尚欠原告本金134165.33元,尚欠利息7758.32元,尚欠罚息20433.24元;韩平尚欠原告本金48553.18元,尚欠利息1679.67元,尚欠罚息5643.42元;韩亚玲尚欠原告本金78371.01元,尚欠利息6027.68元,尚欠罚息13287.41元,请求判令四被告清偿所欠本息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曹思运、魏桂云、韩平、韩亚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四被告的主体资格。2.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四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组成联保小组,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根据联保协议的内容,原告方可在2015年9月24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对单一借款人发放本金不超过15万元,对联保小组合计发放不超过45万元,四被告对联保小组成员贷款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三份,借据、贷款放款单复印件各三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曹思运、魏桂云于2015年9月24日签署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告已经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告曹思运、魏桂云发放借款15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3%,逾期利率19.89%;原告与被告韩平于2015年9月24日签署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告已经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告韩平发放借款15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3%,逾期利率19.89%;原告与被告韩亚玲于2015年9月24日签署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告已经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告韩亚玲发放借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3%,逾期利率19.89%。4.逾期贷款清单一份,证明截至2017年2月28日,曹思运尚欠原告本金134165.33元,尚欠利息7758.32元,尚欠罚息20433.24元;韩平尚欠原告本金48553.18元,尚欠利息1679.67元,尚欠罚息5643.42元;韩亚玲尚欠原告本金78371.01元,尚欠利息6027.68元,尚欠罚息13287.41元,贷款已经逾期,构成违约。被告曹思运、魏桂云、韩平、韩亚玲未提交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9月被告方曹思运、韩平、韩亚玲组成联保小组,就向原告申请借款相互提供担保。2015年9月24日被告曹思运、魏桂云夫妻借原告15万元,被告韩平借原告15万元,被告韩亚玲借应该10万元,上述三笔借款,期限均12个月,年利率15.3%,逾期利率19.89%。截至2017年2月28日,曹思运尚欠原告本金134165.33元,尚欠利息7758.32元,尚欠罚息20433.24元;韩平尚欠原告本金48553.18元,尚欠利息1679.67元,尚欠罚息5643.42元;韩亚玲尚欠原告本金78371.01元,尚欠利息6027.68元,尚欠罚息13287.41元,引发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金融担保借款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曹思运、韩平、韩亚玲组成联保小组,三方就向原告借款相互提供担保意思真实,2015年9月24日被告曹思运、夫妻借原告15万元,被告韩平借原告15万元,被告韩亚玲借应该10万元,上述三笔借款逾期均未清偿本息,应还本付息并互负连带责任;结合生活经验、交易习惯,双方实际约定利率及罚息不高于法律限制性规定,原告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思运、魏桂云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借款134165.33元及利息、罚息(其中2017年2月28日以前的利息为7758.32元,罚息20433.24元;2017年2月2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合计按年利率19.89%计付,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韩平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借款48553.18元及利息、罚息(其中2017年2月28日以前的利息为1679.67元,罚息5643.42元;2017年2月2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合计按年利率19.89%计付,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韩亚玲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借款48553.18元及利息、罚息(其中2017年2月28日以前的利息为6027.68元、罚息13287.41元;2017年2月2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合计按年利率19.89%计付,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上述判决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清偿所欠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527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曹思运、魏桂云负担5297元,韩平负担1000元、韩亚玲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贺冬青审 判 员 赵军峰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