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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43号乔志桂减刑一案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志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刑更43号罪犯乔志桂,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湘058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志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刑期至2017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审理查明,自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呈报对罪犯乔志桂减刑之日至本案审理完毕,其刑期已不足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乔志桂的减刑建议书及案卷退回刑罚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