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59宁凤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凤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凤玲,女,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人宁凤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宁凤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3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凤玲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凤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宁凤玲先后至睢宁县双沟医院、高集街等地,趁他人电动车钥匙未拔之机或采取撬别锁芯的手段盗窃电动车10辆,被盗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1262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宁凤玲至睢宁县双沟医院停车场,趁谢某停放在医院停车场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钥匙未拔之机,将车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4元。2.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宁凤玲至睢宁县双沟小学大门西侧,采取撬别锁芯的方式将赵某的停放在学校西侧附近的一辆奇生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7元。3.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宁凤玲至睢宁县双沟小学西侧附近,采取撬别锁芯的方式将贾某停放在的学校西侧附近的一辆金狮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7元。4.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宁凤玲至睢宁县双沟镇鸿运超市,趁赵涛停放在超市门前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钥匙未拔之机,将车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5元。5.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宁凤玲至睢宁县双沟羊肉馆附近,趁李云玲停放在羊肉馆门口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钥匙未拔之机,将车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23元。6.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宁凤玲至睢宁县双沟镇恒盛商务酒店超市,趁张超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小刀牌电动三轮车钥匙未拔之机,将车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24元。7.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宁凤玲至睢宁县双沟镇未来城小区,采取撬别锁芯的方式盗窃了刘畅、尤龙停放在小区巷子内的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欧派牌两轮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500元、1311元。8.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宁凤玲至睢宁县双沟镇未来城小区,采取撬别锁芯的方式将王献英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8元。9.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宁凤玲至睢宁县高集医院附近,采取撬别锁芯的方式将位礼峰停的一辆欧盼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6元。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宁凤玲被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宁凤玲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管制期限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宁凤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被害人谢某、赵某、贾某等人的陈述,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辨认笔录,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凤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宁凤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凤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宁凤玲依法应当退赔各被害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凤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管制未执行期限九个月二十三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管制九个月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管制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宁凤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梦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