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鸿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鸿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光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洋,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鸿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凯,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鸿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12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建忠审判员 汪东升审判员 图 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