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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余雪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雪奇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雪奇,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小学文化,黄山市图书馆保安,住黄山市屯溪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雪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雪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余雪奇与微信群友在屯溪区商贸城金牌同聚楼酒家聚餐时,发现同桌喝酒的一名女子醉酒躺在卫生间地上,随即告诉了酒楼服务员,并将该女子的手机等物品放到自己电瓶车后备箱内保管。服务员将醉酒女子抬出卫生间,并拨打110电话报警。黄山市公安局老街派出所民警吴某2接110指令后带领协警吴某1处警至屯溪区商贸城金牌同聚楼酒家并拨打120电话对醉酒女子进行救助,并出示警察证要求余雪奇交出其保管的醉酒女子的物品。余雪奇称民警只在乎东西不管人,拒不交出财物且拿出手机要拍摄民警吴某2脸部时,手机被挡落地。之后,120救护车至现场将醉酒女子带走救治,但余雪奇仍不配合民警交出其保管的醉酒女子的物品,吴某2见状将其控制并口头传唤其至老街派出所。在此过程中,余雪奇挣扎并用手机击打吴某2脸部两下,致吴某2执法记录仪落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雪奇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雪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余雪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余雪奇的户籍信息、查询记录、黄山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被害人吴某2的门诊病历及受伤照片、人民警察证;证人吴某1、程某、何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被告人余雪奇的供述和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雪奇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雪奇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雪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余雪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余雪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雪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查璕瑒(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