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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保玉、杨胜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玉,杨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杨保玉,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杨胜霞,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保玉与被执行人杨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集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保玉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计算,自2012年5月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胜霞价值人民币11100元(包括执行费、受理费)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