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6号贾万金驳回通知书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11刑申6号贾万金: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5)汾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关于你所提“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害人轻伤为申诉人所致,汾阳市公安局所作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害人先实施侵权违法行为”等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因汾阳市百日环境整治要求,你当时作为村委主任,负责组织规划垃圾填埋场时改变了被害人郭怀福承包地灌溉水渠,而与之产生矛盾,被害人郭怀福在你厂区门口挖壕堵大门引发争执,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你在与被害人郭怀福争执、撕扯过程中致其嘴部受伤,该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关于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汾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合法,所作鉴定结论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