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某、佟某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佟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刑初45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彰武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扎兰屯市第八届人大代表,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4日、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辩护人郑春燕,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佟某,男,1972年6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荣成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4日、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辩护人高赫,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1,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4日、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辩护人王明学,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2,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蒙古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4日、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辩护人罗春红,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6)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佟某、王某1、王某2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郑某、佟某、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诉决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郑某、佟某、王某1、王某2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马维峰审 判 员 富 豪人民陪审员 彭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清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