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隋丽萍与蓝景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丽萍,蓝景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730号原告:隋丽萍,无职业。被告:蓝景华。委托代理人:张玉梅,系被告爱人。原告隋丽萍与被告蓝景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唐卫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李真、王晓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隋丽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丽萍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隋丽萍负担。审 判 长 唐 卫人民陪审员 李 真人民陪审员 王晓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