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水诉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水,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364号原告王兴水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委托代理人付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水诉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孟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