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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冯煌与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煌,廖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207号原告:冯煌,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廖为,男,199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冯煌与被告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在私下达成调解,现特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行为系原告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煌负担。审判员  彭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