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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大名县物价局、郝聚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物价局,郝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行审65号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贾永清,局长。被申请人:郝聚强,男,1980年4月生,地址大名县。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物价局对被申请人郝聚强经营郝氏门业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了大价行处(2016)0302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物价局对郝聚强作出的(2016)0302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人民陪审员  李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