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朱继交、朱承信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继交,朱承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特2号申请人:朱继交,男,194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朱承信,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朱继交申请认定朱承信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朱继交于2017年4月13日以与家人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贾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