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某某,女,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楼区大月冲居委会***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人,住岳阳楼区东茅岭居委会*组**号。被告:某某,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站前东路***号。被告:某某,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东茅岭居委会*组。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人民陪审员 雷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湖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