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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玉清与山西汉韵裕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清,山西汉韵裕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417号申请人:蔡玉清被执行人:山西汉韵裕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龙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玉清与被执行人山西汉韵裕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 吕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