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强、唐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唐晓玲,焦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715号申请人:孙强。被申请人:唐晓玲。被申请人:焦晓龙。委托代理人:马江丽。本案受理的申请人孙强与被申请人唐晓玲、焦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以(2016)鲁0785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之后申请人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平平审 判 员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凌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