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执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姬传法与翟跃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传法,翟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姬传法,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翟跃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姬传法与被执行人翟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62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翟跃龙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翟跃龙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总计提取总额为人民币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建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