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604号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南苑街学府丽景*幢5-6/7-20。法定代表人:林晓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若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 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