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市建龙管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市建龙管材经销处,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瞿军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胶州市建龙管材经销处。经营人:牟忠香。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向东,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0198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系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原审被告的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PVC管材采购供应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出现纠纷,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