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某某与被申请人临猗县嵋阳镇上朝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临猗县嵋阳镇上朝村民委员会,临猗县嵋阳镇上朝村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115号申请人:翟某某,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南环西路。被申请人:临猗县嵋阳镇上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委主任住所地:临猗县嵋阳镇被申请人:临猗县嵋阳镇上朝村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负责人:翟某某,该居民组组长送达地址:临猗县嵋阳镇担保人:齐某某,女,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府西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翟某某与被申请人临猗县嵋阳镇上朝村民委员会、临猗县嵋阳镇上朝村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担保人齐某某提供其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万元(账号为:)为申请人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齐某某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万元(账号为:),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临猗县嵋阳镇上朝村民委员会、临猗县嵋阳镇上朝村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暂由申请人翟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