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琼梅与黄泽贵、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琼梅,黄泽贵,李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048号原告:胡琼梅,女,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彩萍,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泽贵,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李晓静,女,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原告胡琼梅诉被告黄泽贵、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胡琼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泽贵、李晓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琼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胡琼梅撤回对被告黄泽贵、李晓静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7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胡琼梅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胡琼梅1675元,另50元由原告胡琼梅承担。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筱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