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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6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市宁森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鸿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市宁森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鸿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家成,杨芝萍,孙波,潘伟,孙建,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王义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宁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国际大厦1303室。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鸿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路建院观筑大厦1506室法定代表人曹家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家成,男,195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杨芝萍,女,195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孙波,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潘伟,女,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孙建,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蒋惠,女,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连云港市宁森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鸿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家成、杨芝萍、孙波、潘伟、孙建、蒋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连云港市宁森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鸿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家成、杨芝萍、孙波、潘伟、孙建、蒋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62号,执行依据:(2014)连商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