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国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2刑初41号公诉机关青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林,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8日12时左右,被告人李国林在青川县板桥乡上马坊村的家中与白某某吃饭时饮用了白酒。14时左右,李国林在准驾不符的情况下,驾驶白某某的无号牌黄色摩托车搭载白某某从家中出发,向骑马乡方向行驶。在骑马乡办完事后,李国林继续驾驶摩托车搭载白某某向板桥乡方向行驶。16时左右行驶至骑马乡新民村四组小桥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本人及白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依法提取了李国林的静脉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检验.李国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lmg/100ml。经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国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国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李国林基本情况、传唤证、涉案摩托车照片、白某某提供的报废车辆的申请、情况说明、证人周某某、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件、辨认笔录、李国林的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被告人血样尿样提取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林酒后驾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1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国林在准驾不符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兴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萌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