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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执行李波、罗雯、徐州换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李波,罗雯,徐州换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业楼A座。负责人:梅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中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波,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铜山县。被执行人:罗雯,女,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徐州换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金地国际1#-1-2803。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执行李波、罗雯、徐州换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2917.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7年4月20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博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