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宗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宗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51415。法定代表人:赵健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宗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25号金科花园10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90411372。法定代表人:支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宗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02民初5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华业审 判 员 龙飞燕审 判 员 宗慧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谢全芬书 记 员 张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