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涛与郭敬芳、吴泳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郭敬芳,吴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302号申请人:李涛,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利、陈茜,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敬芳,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吴泳霞,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李涛与被申请人郭敬芳、被申请人吴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敬芳、被申请人吴泳霞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敬芳、被申请人吴泳霞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小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