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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任延钧与汤化文、唐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延钧,汤化文,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549号申请执行人:任延钧,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汤化文,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庄河市。被执行人:唐清,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户口所在:庄河市。本院在执行任延钧与汤化文、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唐清帐户存款179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时续行冻结该帐户一年,截至2017年4月5日止,共执行85838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