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与广州力冠液压器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广州力冠液压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1918号原告: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负责人:李云龙,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游燕,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力冠液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107国道南新收费站路段。法定代表人:林良冠。原告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广州力冠液压器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力冠液压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彭碧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映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