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华诉被告任忠礼、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任忠礼,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542号原告王振华,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刘东君,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区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区。被告任忠礼,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鲁强,男,系辽宁哲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訾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洪伟,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崇健,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市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卢景鹏,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代红忠,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诉被告任忠礼、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振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郭忠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