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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春宇与王登宁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宇,王登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宇,1991年12月30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王登宁,1988年3月24日生,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宇与被执行人于王登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刘春宇与被执行人王登宁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最后一笔期限为2018年4月20日,金额为8500元),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提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于2017年2月4日作出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78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