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春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911号被执行人刘春连,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东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春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刘春连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