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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春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911号被执行人刘春连,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东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春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刘春连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