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何顺金与黄杰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金,黄杰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816号原告:何顺金,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黄杰迪,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何顺金诉被告黄杰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杰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顺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黄杰迪归还所欠租车租金2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黄杰迪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于2015年4月13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因做生意需要用车,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租用粤R×××××号小轿车,在2015年12月11日补签租车协议,约定每月租金1500元,在每月10日前付清,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16个的租金24000元未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所欠租金。被告黄杰迪无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顺金与被告黄杰迪于2002年12月24日结婚,于2015年4月13日在清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粤R×××××号小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购买的,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其它财物写女方何顺金名下的,财物归本人拥有。”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该车辆为其离婚财产分割所得。2015年12月11日,原告何顺金与被告黄杰迪签订《租车合同》,约定从2015年9月1日起,原告将粤R×××××号小轿车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使用,每月10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由于被告自租用上述车辆后,一直无履行租金的支付义务,为此,原告方于2017年2月份收回出租车辆,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车以来16个月的租金24000元。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车辆行驶证、《租车合同》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何顺金与被告黄杰迪原为夫妻关系,在协议离婚后,被告黄杰迪因工作的需要用车,从2015年9月1日起原告将离婚分割所得的小轿车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使用,并在2015年12月11日签订《租车合同》予以确认,该合同有原被告双方签名,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另外,上述《租车合同》与《离婚协议书》、车辆行驶证相互印证,构成证据链,为此,对原告主张被告租用其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租车合同》约定,原被告为权利义务平等的合同主体,被告黄杰迪租用原告的车辆后,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但被告自租用车辆后,拒不支付所欠的租金,其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租车期内所拖欠16个月的租金24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主张,既不答辩,经本院的传票传唤,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杰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租金24000元给原告何顺金。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黄杰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嫣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