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朱忠玉与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玉,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借记卡纠纷,借记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1084号原告:朱忠玉,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呼图壁县。被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呼图壁县东风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季明,总经理。原告朱忠玉与被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朱忠玉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忠玉以与被告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8.8元,由原告朱忠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梦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