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袁长发与被告柯益春、张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发,柯益春,张克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02号原告袁长发,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住苍溪县。被告柯益春,男,1947年2月24日出生,住苍溪县。被告张克秀,女,1950年1月16日出生,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发与被告柯益春、张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长发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效力,并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重新订立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实收4500元,应收50元,由原告袁长发负担。审 判 长 刘 宁人民陪审员 谢正波人民陪审员 董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爱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