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264号起诉人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开元大道与瀛洲路交叉口龙祥社区服务中心五楼506-510室。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玉雷,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收到起诉人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起诉人宝丰县煌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煌巢公司)清付拖欠起诉人的工程款15860000元,并令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30日,起诉人和被起诉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地点在宝丰县。后经决算,2015年7月10日,双方达成协议,由煌巢公司向起诉人写了还款计划书。因煌巢公司未予付款,故起诉人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类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施工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地在宝丰县,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雪梅审判员 :张航航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井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