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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廖文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3刑初57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文彬,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文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廖文彬为了自食,预谋在阿拉尔市十三团养殖场盗窃家禽,遂携带老虎钳和蛇皮袋来到养殖场南侧围栏,使用老虎凳将围栏铁丝网剪断进入,将散养的三只火鸡、三只三黄鸡和一只蓝孔雀装入蛇皮袋盗走逃离现场。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物证鉴定书认定,被盗的一只动物为蓝孔雀。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一只孔雀、三只火鸡、三只三黄鸡,价值合计为3479元。被告人廖文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十三团工程连平房区垃圾堆附近发现孔雀羽毛,随后在廖文彬家发现羽毛及7只褪过毛的禽类尸体,确定廖文彬为犯罪嫌疑人后,将廖文彬传唤至公安机关,廖文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文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物证鉴定书、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文彬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4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文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文彬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文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振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