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亚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30民初116号原告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正蓝旗。法定代表人于建忠,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正蓝旗。委托代理人郑建博,男,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王亚鹏,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正蓝旗。原告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春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建博、被告王亚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被告王亚鹏施工建筑正蓝旗上都镇汇力宾馆商业楼,向原告购买了预拌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执行价以合同附件为准。合同第四条约定混凝土供应数量,以甲方(被告)对乙方(原告)签认的混凝土小票作为乙方供应混凝土数量为结算依据。第五条约定混凝土货款支付,按供应混凝土数量达到500立方进行一次结算。年底停工,购买方逾期不能付清混凝土货款,属违约,违约后混凝土价格为C30每立方450元,以此10元递减类推。2013年被告王亚鹏建汇力宾馆时,从原告处共购买了4647.5立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总价款1899605元,已付772105元,现尚欠1127500元。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被告王亚鹏已逾期三年多时间,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王亚鹏给付尚欠原告预拌商品混凝土款人民币1127500元。同时提供混凝土买卖合同和对账单明细表5张,用以证明双方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混凝土单价及违约后的单价,并证明2013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4647.5立方,价款为1565215元,被告违约后尚欠原告混凝土款人民币1127500元。被告王亚鹏辩称,合同属实,按照原来的合同购买的混凝土总价款是1565215元,已给付772105元,还欠793110元。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认可,但对于上浮的价款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王亚鹏施工承建正蓝旗上都镇汇力宾馆商业楼,向原告购买了预拌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执行价以合同附件为准。合同第四条约定混凝土供应数量,以甲方(被告)对乙方(原告)签认的混凝土小票作为乙方供应混凝土数量为结算依据。第五条约定混凝土货款支付,按供应混凝土数量达到500立方进行一次结算。年底停工,购买方逾期不能付清混凝土货款,属违约,违约后混凝土价格为C30每立方450元,以此10元递减类推。2013年被告王亚鹏承建汇力宾馆时,从原告处共购买4647.5立方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款为1565215元,已付77210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明细表5张,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王亚鹏予以认可,故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从原告处共购买4647.5立方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款为1565215元,已付772105元的事实。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王亚鹏逾期未能付清混凝土货款,属违约,违约后混凝土价格为C30每立方450元,以此10元递减类推。故此欠款部分的混凝土按照违约后的价款C30每立方450元计算,现应确认被告王亚鹏尚欠原告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1127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正蓝旗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112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4元,由被告王亚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春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乌兰哈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