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信晓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信晓平,孙传江,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聊城项目部,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号齐源大厦****室。主要负责人:陈永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晓平,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春市双阳区。原审被告:孙传江,男,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原审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聊城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古楼西北角。主要负责人:吕勇,项目经理。原审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晓平、原审被告孙传江、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聊城项目部、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7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应适用“先裁后审”的原则,由有权劳动行政及争议仲裁部门先行裁决。本案属于劳动者于施工工作当中受到伤害,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应当首先由劳动行政及争议仲裁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行政或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如果原告列上诉人等单位主体为被告,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如果原告基于雇佣关系,仅以雇主孙传江为被告,我们不作评价。但如果原告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起诉上诉人等延伸用人单位等主体作为被告,应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辩称:1、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而非劳动争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存在“先裁后审”的问题。如果上诉人举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出具明确的存在劳动关系的声明,被上诉人可以考虑按劳动争议处理。2、对于侵权纠纷,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受雇于孙传江,在上海叠加济南分公司承包的聊城古楼光岳府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其性质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享有管辖权。3、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并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有相关法律依据,并不需要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且劳动争议也并非仅仅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故本案不属劳动争议纠纷,不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被上诉人主张自己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损失,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杨绍辉审判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珠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