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洪根、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根,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根,男,汉族,1991年3月1日生,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庆劳人仲案字(2015)第55号裁定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济南伟东新都支行的账户00×××68的存款1431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