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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韩较娃与廖晓菲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较娃,廖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87号申请执行人韩较娃,女,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廖晓菲,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审理的韩较娃与廖晓菲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廖晓菲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晓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03.94元(具体金额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春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