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异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石圻、李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石圻,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异60号案外人苏永,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曲岩,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组织机构代码:31313XXXX。负责人陶志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石圻,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李佳,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圻、李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案外人苏永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苏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苏永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苏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祁美楠审判员赵博审判员来宾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赵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