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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西深蓝威尔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深蓝威尔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民初308号原告:江西深蓝威尔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和合乡政府院内,办公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新田绿洲7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058838164H。法定代表人:刘云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松华,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943245。被告: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94783026T。法定代表人:詹军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西深蓝威尔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威尔公司)诉被告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风酒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蓝威尔公司委托代理人桂松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劲风酒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蓝威尔公司诉称,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015四梦集团新春答谢会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办“2015四梦集团新春答谢会”策划与制作活动,合同总金额196105.8元。双方约定在活动完成后4日内,被告一次付清活动余款186105.8元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2015四梦集团新春答谢会”策划与制作活动的一切义务,但被告却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余款186105.8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就是无钱可给。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策划与制作承办费186105.8元;2、判令被告承担共15天应收金额1%的滞纳金27915.87元;3、判令被告承担39221.16元的违约金(本协议金额总额的20%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原告深蓝威尔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据二、答谢会合同及答谢会合同的报价表、活动照片,证明我方依约履行合同,但是被告没有支付相关承揽费用。被告劲风酒业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原告深蓝威尔公司与被告劲风酒业公司签订了《2015四梦集团新春答谢会活动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办“2015四梦集团新春答谢会活动”;项目完成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项目总金额196105.8元。甲方(被告劲风酒业公司)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必须预付乙方(原告深蓝威尔公司)10000元作为本次活动定金,活动完成后4日内(即2015年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活动剩余款项186105.8元给乙方。甲方应及时履行付款协议,如甲方不按时付款,则每延迟一天,按应收金额的1%每天加收滞纳金。如拖延付款超过15天,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本协议金额总额的20%计付。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策划并组织承办了“2015四梦集团新春答谢会”活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余款186105.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当庭提交的答谢会合同、答谢会合同报价表、活动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15四梦集团新春答谢会活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依约完成了承揽工作,被告却未按约支付价款,其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剩余承办费186105.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延迟付款15天应收金额1%的滞纳金27915.87元及协议总金额20%的违约金39221.16元,因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劲风酒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深蓝威尔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欠款人民币186105.8元及滞纳金27915.87元、违约金39221.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被告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陈长权人民陪审员  钟会娟人民陪审员  邹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菊英速 录 员  谭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