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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与徐洪久、张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徐洪久,张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933号原告: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九吉乡东九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109590809R。法定代表人:齐玉景,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久,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张玉梅,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原告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与被告徐洪久、张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洪久、张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46064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从我厂多次购买网丝,2012年12月28日经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我厂266064元货款,2015年4月8日徐洪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我们20000元。尚欠我厂货款246064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为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徐洪久、张玉梅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徐洪久、张玉梅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4月20日被告徐洪久多次在原告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购买网丝。2012年12月28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66064元货款,并由被告张玉梅在对账单上签字。2015年4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被告徐洪久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尚欠货款246064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徐洪久购买原告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货物,未及时给付原告全部货款,又因被告徐洪久与张玉梅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被告徐洪久、张玉梅应共同承担给付原告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剩余货款246064元的民事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洪久、张玉梅给付原告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货款246064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徐洪久、张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玲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