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崔健与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健,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181号原告崔健,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马博文,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宇。被告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徐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健诉被告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丽珂 微信公众号“”